教学计划是教学的基本文件,它反映了一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基本规格,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现就教学计划的管理,规定如下:
1、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两级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系经常性的教学计划管理以及教学执行计划管理由各系与教务处共同负责。
2、教学计划应根据教育和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和修订。
3、制订后的教学计划,一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即成为规章性教学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教学计划配备师资,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学分、周学时、开课学期、考核等,不得随意改动。
4、各教学单位要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由系主任和各教研室主任共同安排好下学期的课程,分工到人。各系需填写《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教师教学任务书》于放假前送达每位任课教师。凡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个别调整的,必须由系里写出调整报告经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及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5、新教师开课必须由各系提名,通过试讲,达到《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经系主任批准,方可安排授课任务。
6、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各个教学环节,是学校规定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提供条件,保证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教学工作。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