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规程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18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2]20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从事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教师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兼顾科学和发展的要求。努力实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坚持按教育规律办事,勇于改革,不断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实验、实训室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自觉地支持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有完善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专用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实训开出率,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严谨缜密的科学态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敬业、求实的精神。

第九条  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与研究,积极探索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新途径。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实训,增加综合性实验、实训设计等内容,提高学生准备、组织、设计实验实训的能力,鼓励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实训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和科室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技术创新作贡献,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整体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的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人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人等各种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体制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领导,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等。

(五)主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实训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中心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实验实训室主任为责任主体。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系、教研室在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实验、实训室管理有章可循。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及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更新通过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耍严格遵守国务校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燥、防盗、防事故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逐步实现绿色化实验、实训,保持环境整洁、优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实训室的评估制度,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实训室评估办法》,对学校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实验实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应当有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队伍,包括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员和工人,实验、实训队伍可以专职兼职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一般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经验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工程师、实验实训技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管理工作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任务。

(三)领导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专、兼职实验、实训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文明实验实训教育工作。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专兼结合、兼职为主。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教研室根据本规程,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订修订各项具体实验、实训办法。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