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推动教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学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切从事教育教学(含教辅)、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探索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行为;提倡学术自律,防止学术腐败;提倡创新,避免重复;提倡厚积薄发,反对浅尝辄止;提倡团结协作,力避文人相轻;提倡严谨求实,反对投机取巧。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第六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优先权利。
第八条 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要以德修身,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教科研人员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或其他组织、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阶段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论文、专著应就所论证的项目或主要内容以开题等不同形式,概略地说明他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界相关的研究状况。
第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须遵循有关的引文规则。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和类型。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文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报酬。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在文艺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凡受到别人启发、帮助的地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或感谢。
第十三条 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
1、严禁伪造和篡改实验、实训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发。
3、在完成的教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若有惯例或事先另有约定者除外,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名。
4、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教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6、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7、对外宣传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教科研项目和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
8、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教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9、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当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上相应的政策法规。
10、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1、实行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学术期刊编辑部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读要求和审读责任。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科研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帮助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处理的情况。
1、学术失范行为,学校将对行为人提出引导其今后注意的书面意见。
2、对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行为的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其他资格及行政处分。
3、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须追究党纪、政纪的责任者,应由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5、对违反教科研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晋升工资。处分期限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第十五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而长期不能完成所承担教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批评,学校责令其退出项目经费及学校的奖励费、配套费等一切经费,由此影响学校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校教学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办法。校内外任何个人组织对足球比分直播人员在教科研中违反教科研行为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教学委员会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转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将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校教学委员会复议。校教学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织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将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