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具有高校序列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1)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工程师、计算机软件程序员、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职讲师等);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子商务师等);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4)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工作,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以获奖证书为准,集体获奖项目应排前三名);
(5)近三年内在校内或校外主持或参与了某个地市级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作用(应提交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表明本人所完成工作的技术文件);
(6)在企业指导学生专业实习累计2年以上;
(7)经培训考核达到学校核准的其他工程技术能力。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各系、部应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发展需要提出3-5年的“双师型”人才培养数量、规格和具体措施,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各教学基层部门应充分发挥学校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可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
3、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送系、部的专业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教师在外培训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及津贴。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评定年度向教学基层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教学基层部门在初评的基础上,向组织人事处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聘书)。
3、组织人事处每二年组织评定一次,每次评定的有效期为四年。
4、对已超过有效期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应重新进行申报,组织人事处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双师型”教师的奖励与有关待遇
1、对取得“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学校发给“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学校每年将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根据需要核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奖励。
3、对“双师型”教师,各系、部优先安排参与科研项目开发。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或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