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587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根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稿)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

三、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每学期一次。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校、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

1、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对照《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稿)的有关要求,向所在系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2、学生测评:占30%。各系组织学生对辅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数量不低于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学生测评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或走形式;

3、各系考核:占40%。各系成立考核组,根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结合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进行考评;

4、学生处考核:占30%。学生处对各系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工作考勤情况进行测评;

5、学校评优: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考核组,在前期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申报材料和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评优。

6、公示审批:学生处对评优结果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

四、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由高到低排列,排在前15%的为优秀,排在后10%的为基本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学习深造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优秀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出色完成辅导员工作任务,并在测评中位居学校辅导员总人数的前15%;

2、所带班级曾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同等条件下,当年所带班级获市级、省级先进班集体的优先推荐;

3、所带班级学生在本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4、本年度内,本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进行。

第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考评成绩低于60分;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扣除其当年全部辅导员考核津贴,属于学校聘用的,必须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考核津贴由各系根据学期考核结果按优秀1.1、合格1.0、基本合格0.8的系数分等级按学期发放。

第十二条  本校兼职辅导员、五年制前三年的班主任工作考核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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