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按照“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高专阶段一年级新生。
第二条 转出学生所在系或专业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无理由不得限制学生转出。
第三条 转入学生必须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就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三甲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4.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5.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因学校专业停招,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6.学校根据社会、行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限制转专业:
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期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在校期间有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5.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合格学科;
6. 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班级排名未达前50%;
7.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以普通文理科成绩被录取的学生不受此限制);
8.分类考试招生入学专业与普通高考招生入学专业学生不得相互转专业(在招生录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校内分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对口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校内对口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9.拟转入专业教学资源不足的;
10.已签订培养协议的校企合作班或订单班学生,不得转专业;
11.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12.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转专业人数比例
1.各班级转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15%;
2.转入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就读人数的15%。
学校按各专业申请转专业人数,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年12月中旬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一),交到所在系,申请转专业学生所在系对申请者的操行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报至教务处。
2.考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第一学期期末学校统一组织的文化知识测试。文化课测试科目为高中语、数、外三科,分值比重为4:3:3。
3.审核: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考评的学生进行审核,依据成绩决定能否转专业。
4.公示:转专业结果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转专业名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到转入系办理转专业报到手续,逾期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转专业程序由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考核满足条件而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一学年仍按原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因其他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当年即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交费,在接到转专业通知的两周内凭通知到学校财务处补交或退回差额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与转入专业核心课程不一致的已修课程成绩,不可替代转入专业核心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课程,以自学为主,若人数较多,转入系可组织集中指导学习,或单独开班教学,并由转入系组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桐城师专学生转专业申请表.docx